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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中的当事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引用275-276页

单位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

    

  为了严格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活动,制裁扰乱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违法行为,本章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分别作出了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规定。行政处罚是行政责任的一种,是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所给予的经济性质和非经济性质的制裁,从而实现规范市场行为和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本条规定中的缴纳罚款即属于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是以国家名义强制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财产、生命或者其他权利的一种最严厉的处罚。本条规定中的缴纳罚金即属于刑罚。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法律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本条规定的民事赔偿即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实施的一种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法律规定,导致法律责任竞合,即要承担几种不同的法律责任。例如,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既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损害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又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依法要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又如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依照本法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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