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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品牌授权涉及的文创产品外观设计保护


作者名称:王月芳
来源:博物馆商标权保护与品牌授权

    

  当下博物馆的品牌授权项目,以文创产品作为最终形态呈现的居多,因此涉及文创产品外观保护的问题。当文创产品具有美感的外观时,能够带给消费者视觉上的吸引力和美学愉悦感,吸引消费者,刺激购买欲。当代经济发展,同类产品越来越多,美感外观对产品销售的拉动作用日益凸显,在年轻一代的消费者群体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年轻消费者愿意为了美丽的外观而支付更高的价格。博物馆的“爆款”产品,最易被抄袭。“借用”博物馆的“爆款”产品外观,不仅可以节约设计成本,而且可以制造混淆,攀附博物馆商誉,借博物馆知名度获取利润。博物馆文创产品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受《专利法》保护。未取得外观设计专利,但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当产品外观经过长期稳定的使用,消费者通过产品外观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产品外观就具有装饰和标识的双重属性,具有未注册商标的实际效果。仿冒该外观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攀附博物馆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1.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是设计方案,作用是满足审美需求,而非技术需求。《专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专利法》通过“赋予设计者对其设计方案在法定期限内的垄断性权利,以激励更多经营者生产富有美感的产品,在满足实用性的同时满足消费者的审美需求,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1]与著作权自动取得不同,外观设计专利权以专利申请被批准作为确权方式。河南博物院等博物院(馆)已经开始采用外观设计专利作为保护文创产品相应权利的常规方法,对博物馆重点打造、宣传的,已经热销和有迹象表明该产品即将受到社会关注的,及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博物馆所申请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被受理的基本要求,其中“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2]相比著作权登记,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核更为严格,对原创性和唯一性的要求较著作权登记更高,且只有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用权。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后,该设计方案被公示,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该设计,相似设计也不得使用。因此,对于博物馆文创产品或衍生品的设计而言,外观设计专利登记比著作权登记具有更大的保护力度。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一般为同类产品,不同类产品上的使用,一般不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除了产品外观设计的图片外,还应当以简要说明的形式适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且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和产品性能说明的相关内容。
  为了使权利的赋予最终达到保护公共权益的目的,《专利法》对保护期限进行了限制,过期或者权利消灭则进入公有领域,人人可用,以实现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3]专利法》2020年修订后,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由十年延长至十五年。在保护期限届满后,该设计方案即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未按规定缴纳年费、书面放弃其专利权等原因也将使该专利权消灭,提前进入公共领域。外观设计专利权可随商标权、著作权等共同作为品牌授权项目的授权标的,博物馆以外观设计专利权作为授权标的的,应尽力保证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律状态稳定。博物馆如需对品牌授权项目过程中产生的设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宜在品牌授权合同中提前约定申请人。双方共同设计的,可由合作双方共同申请,专利权归双方共有。但仍需注意的是,为了保护实际完成创新性贡献人的利益,专利法将设计人限定在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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