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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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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回避的主体


主编:陶凯元、杨万明、王淑梅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上)

    

  回避的主体,亦可称为回避的适用对象,是指法律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哪些人员。根据本条规定,回避适用于以下两种主体:(1)审判人员;(2)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关于审判人员。2018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0条对审判人员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等人员组成。”该条规定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对审判人员范围进行界定,其中“等”字为等外等,“等”字说明审判人员不仅包括该条明确列举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还应当包括庭长、副庭长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2号,以下简称《回避规定》)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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