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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其效力的影响因素


作者名称:王月芳
来源:博物馆商标权保护与品牌授权

    

  博物馆商标许可应以签订相应的使用许可合同作为依据。完善的许可合同有助于规避法律风险,保护博物馆权益。博物馆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是指博物馆作为权利人为将自己的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而签订的债权债务协议。[1]完善的、有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能够规避商标使用许可关系中大部分的法律风险。博物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体现了权利人与被授权人的法律关系,限定许可期限、许可数量、收费标准、缴费方式、权责义务、违约赔偿、争议解决等内容。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能否发挥预期的法律效力,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拟订博物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按照公平正义原则,力求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严谨与完整,认真进行合同审查,避免合同出现漏洞,并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认真履行相关的监管职能。一般而言,影响博物馆商标许可合同效力的因素包括:合同是否遵照合法合规和公平正义原则;被许可方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合同条款是否完整完备及具备可操作性;合同有效期内,博物馆作为商标权人是否尽到维持商标有效的义务,是否积极应对他人提出的各类商标无效请求,保障许可合同的正常履行;签订后的合同是否向商标管理部门进行了必要的登记备案;合同的授权地域和期限是否超过博物馆的实际监管能力等。博物馆可通过先合同义务、被许可人资格审查、维持博物馆注册商标有效状态、完善合同条款和及时进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等措施保证合同效力。

  (一)先合同义务

  博物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以及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应由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互相保护、通知、协作、保密及禁止欺诈等义务。[2]即使未建立合同关系,不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博物馆商标许可的先合同义务主要体现在保守商业秘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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